根据中共中央纪委、监察部、财政部、审计署、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印发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〉(中纪发〔2010〕29号)精神,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本单位账簿统一核算的各项资金(含有价证券)及其形成的资产,均属于“小金库”。其具体表现形式:
(一)隐匿收入设立“小金库”
1.用销售商品收入、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“小金库”;
2.用资产处置、出租、使用收入设立“小金库”;
3.用股权投资、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“小金库”;
4.用政府奖励资金、社会捐赠、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、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“小金库”。
(二)虚列支出设立“小金库”
1.虚列产品成本、工程成本、采购成本、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“小金库”;
2.虚列研究与开发费、业务招待费、会议费、销售手续费、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“小金库”;
3.虚列职工工资、福利费用、社会保险费用、工会经费、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“小金库”。
(三)转移资产设立“小金库”
1.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、产成品等资产设立“小金库”;
2.以虚假股机投资、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“小金库”;
3.以虚假资产盘亏、毁损、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“小金库”;
4.以虚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设立“小金库”;
(四)以其他形式设立“小金库”
如用假发票等假票据、假合同等骗取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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